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文件  济医险字[2009]3号

关于2009医疗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济劳社字[2008]142号),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门诊规定病种“单定点”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要及时将相关内容告知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门规参保人”),协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自2009医疗年度开始,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单定点”管理,即门规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透析、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精神病、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专科疾病的门规参保人,可选择一家专科医院治疗其专科疾病。若同时患有其他综合性疾病的,可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综合性疾病。

    门规参保人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负担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原负担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对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门规参保人,遇有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具备所需要的医疗条件而无法诊治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负责办理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

    1、门规参保人继续选择原定点医疗机构且只确定一家就医的,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仍在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门规参保人在原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定在医院就医的,到选定的医院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门规参保人需重新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到自己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透析、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精神病、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专科疾病的门规参保人,要到选择的专科医院办理登记手续。

    对同时患有专科疾病和综合性疾病的门规参保人,可在专科医院一并登记一家用于治疗综合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不需再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5、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的门规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仍由所在单位按原规定办理。

    三、门规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办理

    1、办理时间:2009年3月10日至3月20日

    2、所需证件:门规医疗证

    3、填写表格:门规参保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门规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自本年度起,未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参保人,其病历资料可继续使用;已变更的,门规参保人应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建立病历资料。

    门规参保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有关要求

    1、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如实介绍其医疗条件等情况,由参保人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强拉或借故推诿病人。

    2、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各明显的位置设置醒目的引导指示牌,指定专人,设立专门的办公房间办理门规参保人门规定点变更工作,想方设法为参保人提供方便

    3、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使门规参保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确保新医疗年度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工作顺利完成。

    4、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协助门规参保人填写《申请表》,并制作相应的电子版表格(可登陆济南医保网下载纸表及电子版样本),于3月23日至24日将《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医保办审核结算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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