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现场拍照(三张以上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客观反映基本事实情况;

(二)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三)通过保险公司APP在线理赔或按约定的时间到定损理赔服务网点办理;

(四)需进一步确定责任的,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上传事故信息在线快速处理。

“规定区域”是:济南绕城高速以内道路,“规定时段”是:7:00—21:00。

第四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固定证据后自行协商或报警处理。

第五条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六)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处理,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第八条 对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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