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保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4月1日起执行

近日,陕西省卫计委发布通知,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原使用药品目录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各市将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内药品的医保报销分甲、乙两类管理。其中甲类药品按照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率销售价格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按照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率销售价格的90%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中国家谈判药品按谈判价格的7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新农合目录”“2012年版国家基药”“陕西基药”统一纳入甲类管理。“国家谈判药品”统一纳入乙类管理。“2010年版药品”和“2017年版药品”整合使用,即“2010年版药品”,继续按原规定使用并报销,“2017年版药品”增加的品种增补使用并报销。“2017年版药品”中的品种,同时在“2012年版国家基药”或“陕西基药”中的药品,按照“就宽”原则,纳入甲类管理,不设临床使用限制。单品均属上述目录内的药品的复合制剂,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主成分单品所属类别管理使用报销。

临床使用的各种毒、麻、精、放类药品已在“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按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各市及各协议医疗机构在符合临床使用规范,保障安全有效的基础上,向省级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备,经相关程序确认后,试行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使用报销。

各地将结合“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规定,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省卫计委将建立报销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准入机制,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对谈判后认定为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附: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各省级协议医疗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基本药品目录(2012年版)》和《陕西省基本药品目录)》,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六统一”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人社部〔2017〕15号),在《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录的通知》(陕卫办体改发〔2017〕55号)精神执行和应用的基础上,按照“坚持稳定性,保持连续性”的原则,在不扩大和增加现有药品目录及品种的前提下,对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进行整理和规范,形成《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销药品目录组成

《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由《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简称“新农合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2010年版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2017年版药品”)、《国家基本药品目录(2012年版)》(简称“2012年版国家基药”)、《陕西省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卫计委谈判3种药品”和“国家人社部谈判36种药品”(简称“国家谈判药品”)整合组成。

二、使用及报销规则

(一)统一使用。《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全省统一使用,各市、县及各协议医疗机构从省卫生计生委官网(www.sxwjw.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配置,不得私自变更、增减。

(二)分类管理。《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内药品的医保报销分甲、乙两类管理。其中甲类药品按照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率销售价格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按照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率销售价格的90%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中国家谈判药品按谈判价格的7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管理规则

1、“新农合目录”、“2012年版国家基药”、“陕西基药”统一纳入甲类管理。“国家谈判药品”统一纳入乙类管理。

2、“2010年版药品”和“2017年版药品”整合使用,即“2010年版药品”,继续按原规定使用并报销,“2017年版药品”增加的品种增补使用并报销。

3、“2017年版药品”中的品种,同时在“2012年版国家基药”或“陕西基药”中的药品,按照“就宽”原则,纳入甲类管理,不设临床使用限制。

4、单品均属上述目录内的药品的复合制剂,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主成分单品所属类别管理使用报销。

5、临床使用的各种毒、麻、精、放类药品已在《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按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各市及各协议医疗机构在符合临床使用规范,保障安全有效的基础上,向省级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备,经相关程序确认后,试行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使用报销。

6、部分协议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已纳入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协议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目前暂不纳入报销,待相关政策制定完善后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做好《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二)严格考核。各地要结合《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三)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我委将建立报销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准入机制,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对谈判后认定为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原使用药品目录停止执行。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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