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短缺药品市场撮合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卫药政字〔2018〕9号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山东省短缺药品市场撮合工作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和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经山东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并经有关成员单位同意,现将《山东省短缺药品市场撮合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短缺药品市场撮合工作方案(试行)

为推进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省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鲁卫发〔2017〕38号),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切实提升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市场撮合是应对药品短缺的重要措施之一,主要是政府部门搭平台、促对接,由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实现一定时期内药品价格稳定、临床供应稳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和合理用药需求。

二、撮合形式

以供需双方现场撮合为主,条件成熟时可采取网上撮合的方式。市场撮合工作根据药品供需情况即时组织开展。

三、药品遴选条件

市场撮合药品原则上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

(二)交易价格不稳定;

(三)在产在销生产企业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3家);

(四)因供应不充分不能满足临床当前或者预期用量需求,易产生临床风险。

四、药品遴选程序

市场撮合药品原则上经过以下程序遴选确定:

(一)医疗机构提出市场撮合药品的申请;

(二)山东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医疗机构申请药品名单,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梳理分析采购数据、医疗机构填报我省实际采购价格信息,并了解外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信息;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临床和药学专家对拟开展市场撮合药品进行综合论证分析,形成建议名单;

(四)建议名单经省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价格管理部门等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后,确定最终市场撮合药品名单。

五、价格撮合依据

以保障药品临床供应为基本原则,参考我省医疗机构(不少于6家)近期实际采购价格,以及外省(不少于5个)各至少1家医疗机构近期实际采购价格,开展市场撮合,合理议定供货价格。

六、撮合谈判专家组成

撮合谈判专家由医疗机构药学和相应专业临床咨询专家组成。每次撮合谈判不少于9名医疗机构药学专家和相应专业各1名临床咨询专家,各市医疗机构可委托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员作为代表参加。

省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价格管理部门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各派1人负责现场撮合工作组织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撮合谈判专家的抽取工作。

七、开展市场撮合

市场撮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一)撮合前3个工作日,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站发布开展撮合工作的通知;

(二)联系、收集参加撮合工作的生产企业参会代表,并做好参会代表身份认定和资质审核;

(三)提供撮合工作场地,做好会场布置及撮合过程协调工作;

(四)撮合成功后,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山东省短缺药品市场撮合备忘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

(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监督部门负责市场撮合现场监督工作。

八、结果公布和应用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撮合结果,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步向社会正式公布结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未报名参加市场撮合或未撮合成功的生产企业挂网产品予以屏蔽;

(二)各级医疗机构参照撮合结果采购使用,采购周期遵照《山东省短缺药品市场撮合备忘录》执行;

(三)采购周期内,各药品采购联合体不再对市场撮合价格进行议价;企业按照确定的供货价格,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及时足量供应,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再接受撮合结果之外其他生产企业产品的挂网申请;

(四)市场价格出现重大变化的,由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解决;国家有新规定的,适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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