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 医护实行电子化注册 方便就医查询

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是保障医疗服务供给的核心资源,也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构建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

也因此,实现医疗资源信息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经营报》记者6月20日上午从国家卫健委获悉,2018年6月底前,全国将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顶层设计下,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登记注册信息被后台关联整合集成,形成医疗资源配置地图,还可以加强对医疗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在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方面,今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医疗机构部分服务可委托第三方。记者注意到,社会办医将从此次诸多改革举措中受益。

医疗资源信息共享

打开全国电子化注册系统,在医师注册实时监测界面,全国一个月内医师注册数据统计和各省医师电子化注册的进度一目了然。

今天上午,国家卫健委向媒体现场演示全国电子化注册系统的部分功能。

据记者了解,按照国家卫健委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今年6月底前,全国将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以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今天上午表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后台关联整合集成,形成医疗资源配置地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随时调取、分析医疗资源的使用、流动和运行情况,通过分析不仅仅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能力,同时也为更好地制定政策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布局提供了依据。

国家卫健委 医护实行电子化注册 方便就医查询

图片来源:网络(配图与本文内容无关)

其中,关于医疗资源配置地图,郭燕红称:“我们也有一个时间表,因为涉及到整个地图的使用,我们还会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将全国的医疗资源配置地图能够网上可查、可询。”

国家卫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付强介绍称,全国电子化注册系统有医师和护士个人端、医疗机构端、行政审批端和社会公示端四个端口。其中,个人端和机构端主要有两项功能:

一是生成个人(机构)专属执业信息档案,包含了个人(机构)的全部执业信息,并可以实时修改维护,这也是全行业信息化管理的大数据的基础;

二是业务办理功能,办理医疗机构登记、医师和护士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等均可通过个人(机构)端提交办理申请,并跟踪查看办理流程。而行政端具有行政审批和统计查询的功能。

至于公众端,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基本信息通过社会公示端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搜索查询。

据悉,电子化注册系统分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

“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格式、运行流程和操作界面,各省分别建立各自的省级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级系统和省当地政府政务服务系统横纵对接,从而实现了数据信息的跨层级、跨地域、跨业务系统的畅通流动。”付强表示。

目前,国家卫健委正在积极推动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医疗监督执法等业务系统的协同链接,努力在更广范围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为保证电子注册系统的安全,付强表示,系统采用了三级安全等保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性的测评和风险评估,加强数据安全的监测和预警。

强监管

在医师注册工作中,多点执业一直备受关注。而医师多点执业的制度设计中,区域注册曾是亮点之一。

据了解,通过全国电子注册系统,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均可以查询到医师多点执业以及区域注册的相关数据。

据介绍,自区域注册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已经有11万名医师进行了多机构的执业,2017年比2016年增长了79%,而且主要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机构流动。

多点执业制度也为主管部门对医务人员实施监管增加了难度。而电子信息平台则提供了一个监管手段。

“这样一个信息平台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我们在整个审批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每十秒更新的服务平台实时看到机构、人员注册的过程,包括注册科目和注册地点。所以,为我们掌握医疗资源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统筹这些资源的配置,还有包括现在医师区域注册之后,在多家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提供了监管手段。”

郭燕红坦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监管平台,很难做到一人服务多家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电子化注册系统的上线,也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线上线下监管、互联网医院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奠定了基础。

郭燕红此前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除公众可以查询到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的相关信息外,下一步,主管部门还要对医生在线诊疗进行身份认证,保证网上诊疗全程留痕、可追溯,并且全国要进行联网。

推进“放管服”

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是世界上最大的医疗服务体系。截止到2017年底,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7万个,医师总数达到339万名,护士总数达到380万名,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运转高效的医疗资源供给和服务体系。

但目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人口政策的调整以及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带来的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等,医疗服务供给能力急需进一步增强。为此,国家卫健委正在推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丰富医疗资源供给。这个过程中,社会力量办医将获更多支持。

据了解,近一年来,国家卫健委联合其他部门多措并举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医疗行业发展的活力。

今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行政审批将取消,实行备案管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将“两证合一”;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实行“两证合一”;组织清理“无谓证明”,即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些证明一律取消,同时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真实性负责等。

“这些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了医疗行业的准入政策环境,吸引了更多力量推动医疗行业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好的服务。”郭燕红表示。

此外,为实现医疗资源的节约利用,今后医疗机构的部分服务可以委托第三方。

《通知》规定,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师的审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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