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二)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五)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六)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七)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八)提供康复服务。

    (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十)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十一)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十二)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三)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等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制度

    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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