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山管委会组织人事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现选择部分基本药物提供给患者免费使用,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参保人。

二、免费的基本药物

从治疗高血压的基本药物(卡托普利片、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糖尿病的基本药物(二甲双胍片)、治疗冠心病的基本药物(硝酸异山梨酯片)中各确定一品规,由职工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免费药物金额累计不超过120元,超过部分按照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规定予以报销。

三、取用方式

1.参保人经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家庭医生诊治,确需服用该药物治疗相应疾病的,由家庭医生开具免费药物处方,登记后取用。(备注:免费使用基本药物需要在所属社区服务站家庭医生签约,可以到我院下属的两个社区服务站咨询签约,济南市历下区姚家办事处齐鲁花园医院社区服务站,电话:88067557、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辛甸社区卫生服务站,电话:88091107

2.参保人取用免费药物每次每个品种不超过一盒,下次取用时,同一品种药物剩余可服用量不得超过7天。

四、管理和监督

1.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免费药物使用管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免费药物的剂型与规格。

2.免费药物使用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串换药品或家庭医生为无适应症参保人开具药物的,按照《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3.参保人应诚信就医取药。参保人有骗取免费药物行为的,本年度不得继续领取免费药物,并按照《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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