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2015年1月1日起将正式开始实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2014年12月23日上午,在《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会上了解到,2015年1月1日起,济南市将正式开始实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日前,经济南市政府批准,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已经成立,并开设了基金管理财务专户。目前,累计达4231万元的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经到位。

救助基金现在有多少钱?山东全省已累计筹集救助金5.7亿元

济南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总额为4231万元。而根据相关报道,目前全省累计筹集资金5.7亿元,目前救助基金垫付工作已在省内潍坊、济宁、临沂等市逐步开展。

这笔庞大的救助基金都来自哪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来源,包括:按照保险公司交强险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追偿的资金等。

发生车祸后,如果肇事车辆司机逃逸暂时找不到责任人,谁该为巨额抢救费用买单?如果受害者不幸身亡,丧葬费用谁来出?

谁可以用救助基金?共三种情形,肇事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也在内

《细则(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同时文件还特别明确了可以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这一法律概念。“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对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使用范围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肇事车辆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如何申请使用救助基金?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

文件明确规定,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首先是办理垫付申请。肇事处理中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对符合垫付抢救费用的,告知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其次是送交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收到证明材料和垫付申请后,连同事故受理登记表及现场图复印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然后,核准垫付费用。基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核定抢救费用。

最后,发放相关费用。

发生车祸后,如果肇事车辆司机逃逸暂时找不到责任人,谁该为巨额抢救费用买单?如果受害者不幸身亡,丧葬费用谁来出?

从济南交警支队了解到,今后如果市民遇到重大车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将启用专项救助基金,为抢救费、丧葬费实行预先垫付制度,等事故责任鉴定完毕后,再向事故责任方追偿垫付费用。

今年9月24日,我省多个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其后,济南交警支队起草《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征得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局意见后,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通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济南交警支队,实施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旨在解决车祸受害人无钱治疗或者丧葬这一尴尬问题,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费用是垫付,而不是给与;是救急,而不是救济。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交警解释称,抢救费用是指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生命体征不平稳,以及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济南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处公开电话为85082611、85082612,市民如有咨询,可致电上述电话。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相关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申请材料目录、救助基金支出明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知识,济南交警支队将通过济南交警信息网(http://www.jnjj.com)公开。

肇事车驾乘人员不享受垫付资格

23日,济南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就救助基金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操作细节做出解读。

1 什么情况下可以垫付

据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2 谁可以享受垫付资格

根据救助基金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特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对此,济南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解释说,通俗地讲,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被该车撞到的受害人,才可以享受到政府预先垫付的资格,肇事车辆上的驾乘人员,不享受该资格。救助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交强险的补充,针对的救助对象是交通事故的第三者。

3 申请基金的主体是谁

该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一类是抢救费用,一类是丧葬费用。

根据规定,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的殡葬服务机构;或是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经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后,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的殡葬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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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需要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照有关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处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追偿。当事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入救助基金管理处指定账户。

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同时,保险公司办理赔付业务时,依法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

对不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相关部门可依法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督察当事人及时偿还。

农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如何申请垫付丧葬费?

主体有两个

一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是受委托的殡葬服务机构

基本程序

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垫付

将申请材料送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核定丧葬费用

在3个工作日内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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