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5.2万人以上,就业服务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农民工创业率不断提高;

保障符合法定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政策更加完善,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达到90%以上,符合入园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达到80%以上;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100%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模式及有效措施基本建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所有农民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其适龄子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育龄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覆盖率达到85%以上。

济南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依托农民工五级网络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在城市和农村社区全覆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来我市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培训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对就业困难农民工开展就业援助,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开发公益岗位予以安置。促进农民工创业,每年评估认定5—8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政策宣传、创业指导、创业资讯等服务。

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试点,提高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等补贴标准。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农民工恳谈日”、“联百乡包千村就业帮扶”等就业专项活动,拓宽农民工就业空间,畅通政府与农民工群体的交流渠道。在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就业服务一次告知、二次办结、三次上门制度,农民工有就业愿望并进行求职登记的,在不挑不拣的前提下,保证在24小时工作时间内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参加)

(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在制定教育设施规划时,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情况,按照规划区内总人口规模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逐步增加城镇教育储备,保障配套学校(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科学、合理、有序安排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规范其入学办理流程,在符合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义务教育资源情况,实事求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招生方案。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的权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工程施工类用人单位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农民工宿舍须与工作场所、材料存放区隔离,防火等级、门窗设计、床位设置、人均居住面积、环境卫生符合有关标准,有条件的可建设“夫妻房”。加大对农民工居住的工房特别是简易板房安全检查力度,保障农民工住房安全。

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与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将尚未落户城镇但在城镇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制度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国家和省、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税收减免。

将劳动关系稳定且已缴纳“五险”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农民工与注册地在本市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可按不低于5%、不高于12%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本地户籍农民工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凭身份证明材料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农民工身份证明材料及公共租赁住房专用票据,每年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租金。(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保障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

(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根据常住人口情况合理优化配置城镇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体检、慢病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保障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做好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工作,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妇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五)引导农民工有序落户城镇。

深入开展在济务工人员基本情况、生活状况、落户意愿调查。依托社区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借助我市“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平台”,全面采集、登记农民工就业、居住信息。深化户籍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居住证。统筹中心城市吸纳人口的承载力,加快县(市)小城镇、新农村社区和城中村建设步伐,增强引导农村人口平稳有序转移的吸引力,畅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通道,实施更加灵活的户口迁移政策;在市区以外全面放开户口迁移限制,为在城镇居住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农民工解决落户问题。(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农业局参加)

(六)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

制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出让和流转等制度,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已经建立农民工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行业、企业(工地)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农民工服务网络体系,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并推进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将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农民工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二)增强财政保障能力。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将我市农民工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划分分担比例,满足公共服务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需求。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典型。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农民工,积极支持参与农民工公共服务行动,切实体现人文关怀,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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