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总体目标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防范疫情的发生,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济南市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一、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处(科、室)和相关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与督导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宣传与物资保障组、基层指导组等,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应急工作任务。

    二、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指导,具体承担疫情分析,监测结果的认定,急危重患者的会诊,抢救、流调、疫点消毒指导和咨询,指导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等。

    三、市、县要成立应急救援医疗队和防疫队随时听候防控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的调遣,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流行病学调查专业队伍,承担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高暴露人群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指导。

    五、各级各类综合性医疗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对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个案会诊、诊疗及转诊指导。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或留观医院。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定点医院要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接诊程序、患者诊疗方案等。定点医院收治病房必须达到防护呼吸道传染病的要求。

    第三章  应急处理准备

    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地要结合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实际,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培训工作,制定方案,层层培训,重点做好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单位、监测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纳入培训内容,加强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配合,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三、模拟演练

    依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演练方案,认真组织模拟演练。演练工作要融锻炼队伍、规范程序、确立标准、宣传教育于一体,增强应急能力,全面带动防控水平的提高。

    四、物资储备

    保证必需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经费,储备必要的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准备相当数量的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需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已有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预留一定床位,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NextPage]

   五、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

    加强门、急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发热门诊、落实预检分诊、转诊、隔离、消毒、医疗废物处理等制度。

    六、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标本的采集、运输、保管、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治要求建设、管理隔离治疗病房。落实传染病患者的转诊、会诊制度,保证诊疗安全。

    七、协作机制

    加强与农业、畜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航运、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要立即行动,做到与相关部门“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第四章 应急处理

    一、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

    ㈠疫情监测

    1.常规监测的加强

    ⑴在重点地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市级甲型H1N1流感监测点,对就诊患者进行监测。

    ⑵在重点地区设立高暴露人群监测点,对生猪养殖人员、生猪贩卖屠宰人员、猪肉产品加工销售人员、兽医等进行监测。

    ⑶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要把甲型H1N1流感疫情纳入重点监测内容,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注意采集保管标本。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⑸适时启动动物检疫站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检疫站点所在地卫生部门要选派人员,配置必要的器械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检疫站点24小时轮流值班,对检疫车辆的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属于高暴露人群的发热病人,要进行医学观察。检疫站点所在县(市、区)要指定发热病人医学观察点,接纳并负责对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妥善安排选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发现可疑病例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认真做好初步诊断、治疗、转诊工作。

    ⑺严格转诊制度,严禁不具备传染病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单位留治留观相关患者。

    ⑻任何人发现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隔离措施。

    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与当地畜牧、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

    ⑽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及相邻地区疫情信息,落实防控措施。

    2.应急主动监测

    当我市及周边地区有猪流感疫情或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疫情所涉及的县(市、区)、乡、村三级要迅速建立起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协调一致、信息畅通的应急监测网络,在疾控、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专人到辖区医疗机构或社区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待排病例。

    ⑴启动条件: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相关地区应立即启动甲型H1N1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
    ②出现甲型H1N1流感待查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
    ③毗邻省或地区发生猪流感疫情或甲型H1N1流感疫情。

    ⑵监测范围确定及监测时限

    ①发生猪流感疫情后,在当地畜牧部门划定的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的或所属的县(市、区)疾控部门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在当地畜牧部门宣布动物疫情解除且所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解除时,如监测范围内未出现甲型H1N1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应急监测工作即可结束,转入常规监测。
    ②甲型H1N1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与病、死猪有明确联系,或与确诊的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并出现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症状,在病、死猪涉及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动物疫区解除后,转入常规监测。
    ③出现聚集性甲型H1N1流感待查病例(或预警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经调查病例间有流行病学联系,在病例发病前7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期间,曾经居住、工作、生活、学习、诊治等可能出现传染的地区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后,转入常规监测。
    ④毗邻省或地区发生猪流感疫情或甲型H1N1流感疫情,开展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在毗邻省或地区疫情平息、解除后,转入常规监测。

    ⑶监测内容和方法

    ①监测对象。监测范围内的一般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等医学观察对象,发热门诊的所有就诊人员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的不明原因发热和发热肺炎患者和医护人员等均作为监测对象。
    ②流感样病例流行病学监测。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所涉及的县选择所有县级医疗机构、疫情涉及乡(镇)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监测单位,开展流感样病例流行病学监测。

    (4)甲型H1N1流感待查病例的主动搜索

    监测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级医疗机构一旦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立即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卫发电[2004]73号《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立即搜索本单位启动监测工作前7天内,或首次出现猪流感(病、死猪)之日以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死亡病例,并对搜索到的待查病例进行流行病学回顾性调查,填写《甲型H1N1流感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并采样进行实验室排查。主动搜索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NextPage]

    ㈡疫情报告

    1.乡镇及乡镇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对疫情实行网络直报,并提供详细的资料和信息。

    2.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各地对未分型的甲型流感毒株或样本要及时上送国家流感中心。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需国家流感中心和至少一个流感分中心或一个其它部门流感实验室共同确认。

    4. 疫情信息的通报和发布,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的授权发布,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发布和通报疫情信息。

    ㈢预警与响应

    1.疫情预警。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分析、预测预报的结果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的决策,建立健全完善的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

    2.预警分级。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警分级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原则上分为A、B、C、D共4个级别,D级为最高级别。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相关阅读推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