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十大行动”目标任务完成,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大行动”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具体名单由督查组制定考核细则确定)。

二、督查考核内容

(一)“十大行动”目标、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考核事项。

三、督查考核方法

(一)分阶段督查考核

1.根据“十大行动”时间节点,对每个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量化打分。

2.对“十大行动”日常工作进展实行每旬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季一评价并量化打分。

3.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督查考核评价,形成督查考核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4.每年实施年度工作考核,阶段性工作、季度、半年考核评价得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重要依据,合理确定权重,计算考核得分、名次,形成年度工作督查考核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别督查考核

1.对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和“十大行动”牵头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2.对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和“十大行动”牵头单位主要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分层次督查考核

1.市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和“十大行动”牵头单位工作进展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履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2.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十大行动”部门、单位工作情况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履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3.市“十大行动”牵头单位组织对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履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4.市“十大行动”参与单位组织对其内部工作进展及有关人员履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四、督查考核要求

(一)市督查组根据“十大行动”相关工作安排制定督查考核方案。各被督查考核单位按照“七个具体”(目标任务具体、项目内容具体、完成时限具体、措施要求具体、责任人员具体、打分标准具体、奖惩措施具体)的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别制定工作配档表,报督查组审核备案,作为对工作和责任人员的督查考核依据。

(二)坚持日常督查考核与重点督查考核、单项督查考核与综合考核评价、横向比较与纵向延伸相结合方式,采取开会调度、现场督促、抽样核查、电话询问、查看资料、组织评议等形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质量标准、监测数据等进行督查考核,及时反馈督查评价,适时汇总通报督查信息。

(三)对日常督查考核中存在工作标准不高、进度滞后等一般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四)对重点工作单独立项,重点督查考核;对领导重要批示、社会热点问题、重点工程项目、关键指标实行跟踪督查,加密督查考核频次。

五、督查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为优秀,80-94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与单位年终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挂钩。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依程序和权限送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六、督查考核组织领导

市督查组负责督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制定各专项行动的考核标准,四个督查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十大行动”牵头部门分别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按要求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并及时向市督查组报告相关情况。

本办法由市督查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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