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完成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9号)》要求,济南市、县(市)区、高新区卫生监督机构于2011年3月25日至5月20日,在全市开展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在此次监督检查中,市、县(市)区、高新区卫生监督机构坚持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指导相结合原则,共检查604户次,其中检查106家医院、67家乡镇卫生院、7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355家其他医疗机构,出动监督员1893人次,出动车辆371次,对存在问题较轻微的医疗机构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64份,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此次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培训不足,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设施、设备及处置方式不符合相关标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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