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教基发〔2014〕2号

各市教育局:

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招生工作,提高教育保障能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地要按照“全覆盖、无盲点、便民生”的原则合理划分学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合理划定辖区内每一所小学的招生范围。初中学校实行对口划片招生,对口划片可根据小学生源情况采用单校划片“一对一”“一对多”或多校划片“多对多”等方式。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对于具有接受普通学校教育能力、有随班就读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要纳入划片入学对象,学校不得歧视和拒收。各地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二)科学确定招生方式。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入学,任何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单校划片的初中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不得擅自附加招生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企事业单位主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读后,仍有空余学位的,须面向社会招生,招生范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监管。

(三)规范招生入学程序。新学年开始前,学校要及时通知招生片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学生入学后,各学校应及时利用山东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

(四)做好随迁子女就学。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将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创造条件积极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流入地要及时摸清随迁子女的基本情况,合理确定随迁子女的入学范围和条件。流出地要为随迁子女入学给予积极配合。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努力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五)推行学区化办学模式。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义务教育学区制度,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与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合理配置学区内各学校的教育资源,推行九年一贯、多校协同、资源整合等学区管理模式。推动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均衡配置,促进教育管理模式、设施设备、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学生活动、课堂改革、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

(六)完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将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所规定的所有科目列入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考核的范围,创新考试考核方式,探索给学生多次考试考核机会,考试科目成绩应采取等级呈现方式,考查科目的成绩一般分为“合格”、“不合格”。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终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有机结合,评价结果要客观、具体、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学习历程和成长经历。

(七)深化高中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以初中学业考试考核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普通高中新生,将初中学业考试各科目的成绩等级或合格情况、写实性评价材料、标志性成果等作为学校录取标准的核心内容。各地要根据学校定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指导学校研究制定具体多样的招生录取方案。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逐步实现由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和计划内按照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录取学生。

(八)提高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比例。充分发挥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引领初中学校均衡发展的作用。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向各初中分配招生指标政策,确保今年秋季入学指标分配比例达到6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指标生录取的比例,逐步取消指标生录取的限制性条件。各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比例、总量和分配给各初中的招收名额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包括具体政策、义务教育划片范围、学校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等,实行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的监管,严禁违规招生,维护招生工作秩序。未经批准,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特长班或实验班的名义招生。禁止任何中小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充分尊重初中毕业生的选择意愿,不得强制分流学生。各普通高中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生源。严格执行教育部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政策。严肃查处各种名目的中小学违规招生和乱收费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义务教育学区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实施中小学大额班监测和公示制度,将消除大班额作为地方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宣传中小学招生政策,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要深化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开展“身边的好学校”主题介绍活动,让社区和家长了解周边每所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倡导“适合孩子的学校就是最好的学校”的观念,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

山东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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