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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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市政府今年承诺为群众办好的12件实事之一。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范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惠及我市78万多城镇非从业居民,自9月1日起开始参保缴费,10月1日起参保人员正式享受医保待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入托儿童和在校学生也可参加。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3、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

     城镇居民医保主要有五项惠民待遇:

     一是住院起付标准低。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执行一次,标准为200元。

    二是确定门诊规定病种。将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确定为首批门诊规定病种,并将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进行增加调整;保证一些慢性长期病在门诊就能诊治,减轻参保人的负担。

     三是鼓励连续缴费。参保人连续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自第二个医疗年度起每年按规定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据了解,这个鼓励政策是济南独有的。也就是说,参保人只要正常缴费,政府对其诚信缴费行为予以提高报销比例的奖励。

     四是明确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就医政策。针对未成年人活泼好动、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特点,规定未成年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五是危重、急诊病人享有特殊待遇。危重病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再执行起付标准。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在居民医保就医统筹和个人自付比例方面,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分担: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0%,个人负担30%;在二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三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市民普遍关注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能否转换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制度唯一性的原则,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及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同时参加多个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商业保险、补充保险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参保人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失业的,可继续享受本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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