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3年版)

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环发〔2013〕111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3〕140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重度(含)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市有关部门应急分预案。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协调联动,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社会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教育局、公安局、城管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气象局、济南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2.2 机构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解决本预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应急保障方案;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或解除应急响应建议,并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气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公安局、城管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和济南供电公司组成,负责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措施。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相关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局、教育局组成,负责组织和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表。

3 应急预防

3.1 冬季采暖期预防措施采暖期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废气排放浓度严重超标(超过省2013年新标准0.5倍以上)企业,限产30%—50%,限产后仍然超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市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城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尾气排放、秸秆焚烧、露天烧烤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2 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

市指挥部根据我市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应急响应先后次序,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同时,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培训及应急演练。

市环保、气象部门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资源,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机制。

4 预报预警

4.1 预警分级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确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根据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日均值统计计算。预警等级分为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

1.黄色预警(III级):当预测连续3天(含)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时(200﹤AQI≤300),发布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II级):当预测连续3天(含)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时(300﹤AQI﹤500),发布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I级):当预测1天(含)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时(AQI=500),发布红色预警。

4.2 监测预报

市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空气污染物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通过市环保部门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途径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市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环保、气象部门通过专线网络连接,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市环保、气象部门联合组建专家咨询组,构建视频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并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相应预警等级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并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适当增加环境空气质量联合预报频率。

4.3 预警发布和解除

4.3.1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每日定时进行联合会商,于10时30分前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集体会商。一旦达到预警级别,须在当日11时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于当日12时前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2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情况,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4.3.3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要进行会商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集体会商,提出是否解除预警建议。解除预警建议要以电子邮件形式和书面形式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III级、II级、I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3.4III级、II级预警发布与解除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I级预警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III级)时,启动III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II级)时,启动II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5.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市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发布I级应急响应通告时,除以上述形式发布外,还要增加手机短信发布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应急响应信息。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分预案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及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次日0时起执行。

5.3 响应措施

5.3.1 III级响应措施III级响应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主城区内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禁行黄标车(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照我市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的规定执行)和渣土砂石运输车。

(4)主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

(6)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7)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人员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5.3.2 II级响应措施II级响应时,在实施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60%以上。

2.暂停所有建筑(室外作业)、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5.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响应时,在实施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公交、出租等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增加公交车运力,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延长营运时间信息。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停止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之外的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市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实时监测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政务微博、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信息公开实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7 监督问责

由于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原因,未能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5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任务分工,分别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分预案。要结合各自职责,针对工业废气排放治理、城市建筑和交通运输扬尘整治、机动车限行等工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于冬季采暖期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11月20日起,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每周工作简要情况,经汇总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于2013年11月20日前,向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下达采暖季限产通知,经限产仍然超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同时,与相关单位、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承诺书,确保应急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三、各级各部门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应急预案》各项要求。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和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安全事件的单位,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要严厉打击冬季采暖期间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擅自停运治污设施造成严重大气环境污染的,除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行顶格处罚外,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对相关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相关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及市有关部门应急分预案须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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