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2)

(四)环境保护。

1.近3年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城乡建设委、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市政公用局配合)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市域范围内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市域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城管执法局、市政公用局配合)

4.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配合)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配合)6.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4.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水利局配合)

5.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管理有专(兼)职人员和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资料齐全规范。(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卫生局)

(六)食品安全。

1.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资料齐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配合)

3.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卫生设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配合)

5.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9.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检疫程序严格,工作规范,档案齐全。(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健全,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免费预防接种国家免疫规划项目;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7.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环保局)

8.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考核。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工商局、济南广播电视台配合)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村(居)委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三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居民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卫生局配合)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整治。(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城管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配合)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配合)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2.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局配合)

4.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环境得到有效整治。(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5.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畜牧兽医局配合)

6.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配合)

7.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局配合)

8.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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