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9月1日,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即日起我区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10月1日起,参保人员正式享受医保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特别是“一老一少一残”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具有缴费低、待遇高、医疗消费简便的特点。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

    居民参保不设门槛,不受年龄和疾病的限制,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其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惠及我区10万多城镇非从业居民,社会关注,民众关心。对此,记者就群众关心的城镇居民医保等有关政策规定采访了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张其泉。

    问:哪些群众属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答:1、济南市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
    (1)在校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
    (2)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
    (3)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2、无本市常驻户口但已就学并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3、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人员、法定劳动年龄的个体工商业户雇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属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岁以下城镇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2、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300元;
      3、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元;
      4、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财政按照上述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问: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期和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1、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省、市政府要求,2008年从9月1日起开始缴费,10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个人所缴纳费用。
      4、新生儿可在落户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5、参保人按年度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期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本医疗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问:城镇居民医保有哪些惠民待遇呢?

    答: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分担:
    1、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3、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如何相衔接?

    答: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为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自9月1日起,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由学校统一办理;其他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带近期一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应到区医保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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