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延续第二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卫药政目录便函〔2018〕14号延续第二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

鲁卫函〔2018〕4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延续第二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国卫药政目录便函〔2018〕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字〔2017〕1号)要求,继续做好地高辛口服溶液、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3个药品的网上采购和使用工作。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卫药政目录便函〔2018〕14号延续第二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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